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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类似用途备案怎么办理
发布时间:2022-02-25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单相额定电压不大于 250 V,额定输入功率不大于 500 W,叶轮直径不大于 500 mm,由交流电动机驱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以下简称换气扇)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具体产品适用范围见下表:
不适用于以下用途的换气扇:
(1)专门为工业用设计的换气扇;
(2)预定用于特殊条件下,如腐蚀性、易燃易爆性气体、粉尘、蒸汽或煤气所存在的地方的换气扇;
(3)用于空气加热器、冷冻设备或空气调节器以及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用的换气扇;
(4)嵌入器具中(如炉灶和微波烹调器具)的换气扇;
(5)船用换气扇;
(6)C 型换气扇、双向出风换气扇,以及Zui大静压小于 25 Pa的 B 型和 D 型换气扇。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45 mm,宽度为 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能效值[m3
(5)额定输入功率(W);/( min·W)];
(6)标称风量(m3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min);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 “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能效值、额定输入功率和风量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32049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可根据需要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生产者或进口商自有检测实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深圳市莫尼卡产品检测认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您提供具有资质的能效检测报告及能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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